(2017)川0116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49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亮,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未羁押。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周亮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A7××××的微型轿车由成都市天府新区白沙方向往万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中太路锦巷228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周亮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9.9mg/100ml。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亮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周亮的供述,证人黄某某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现场挡获、呼气测试及抽血照片,被告人周亮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川A7××××号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身份识别笔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周亮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周亮血液中的乙醇浓度、醉酒后驾车行驶的路程及区域、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