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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冯占起与刘志刚、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起,刘志刚,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542号原告冯占起,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刘志刚,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王海燕,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占起与被告刘志刚、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占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7元,由原告冯占起负担。审判长  孟雁同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张克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