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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川,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冯川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冯川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涪丰路清溪四合村路段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mg/100ml。被告人冯川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冯川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