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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金辉与济南阳光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纬二路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辉,济南阳光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纬二路店,济南阳光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425号原告:李金辉,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济南阳光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纬二路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济南阳光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原告李金辉与被告济南阳光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纬二路店、济南阳光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金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李金辉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淑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