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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哈尔滨市欣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千里马百合料理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欣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千里马百合料理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031号原告:哈尔滨市欣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XX,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欣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富街1号海富康城B11栋5单元502室。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千里马百合料理酒店,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商业广场26号车库商服楼商服1。法定代表人:林天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欣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千里马百合料理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欣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欣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千里马百合料理酒店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欣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