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建国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奎屯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奎屯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524号原告:苏建国,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422131528。负责人:胡自洋。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奎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疆奎屯市怡沁里沙湾街84幢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76321277U。负责人:关广超。原告苏建国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奎屯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苏建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国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