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守言、周艳香等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言,周艳香,施秀平,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2行初6号原告徐守言,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周艳香,女,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施秀平,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健、陈华,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秦家埭村2组。法定代表人严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佳佳,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杜丘,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守言、周艳香、施秀平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守言、周艳香、施秀平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守言、周艳香、施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守言、周艳香、施秀平负担。审 判 长 吴亚红代理陪审员 商晶晶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黄欣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