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平与鹤山新华汽车城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鹤山新华汽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848号原告:陈平,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施平、谢小刚,均是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新华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杨远明。原告陈平诉被告鹤山新华汽车城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计1032.50元,由原告陈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作收退)。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