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韦乃作、韦昌磊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乃作,韦昌磊,韦昌儒,韦西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65号申请执行人:韦乃作,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昌磊,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昌儒,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西娜,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于在执行韦乃作申请韦昌磊、韦昌儒、韦西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9民初102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韦昌磊、韦昌儒、韦西娜应拆除其设置在大化县大化镇***路**号地块上的镀锌钢管及其他建筑材料,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韦昌磊、韦昌儒、韦西娜已自行拆除并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9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吉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