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9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东莞依科聚合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东莞依科聚合物有限公司,邹永花,刘尚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9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2012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法定代理人:赵某,女,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系刘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胡超强,湖北省公安县夹竹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昌林,刘某的外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依科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第四工业区桥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9481X0。法定代表人:格兰·贝瑞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振锋、唐利红,均为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邹永花,女,汉族,1954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第三人:刘尚朝,男,汉族,1954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东莞依科聚合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科公司)、第三人刘尚朝、第三人邹永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刘杰民与依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二、限依科公司自2015年11月起,按708.3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差额随着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的调整而调整,直至刘某丧失供养条件或不存在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为止。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为一支付周期,由刘某在每年的一月份凭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诉讼费5元,因刘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免交并已获批准,故原审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刘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依科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122535.9元;二、二审诉讼费用由依科公司承担。依科公司违发《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未足额缴纳社保,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和承担惩罚性后果,一次性向刘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122535.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科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亲属抚恤金差额。依科公司具有一次性支付抚恤金的能力,且刘某的生命必定超出18周岁。依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24年1月12日,依科公司的经营状况存在危及刘某合法权益的可能。社保基金如果上调刘某的亲属抚恤金,那么依科公司应上调支付的比例。依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邹永花、刘尚朝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刘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协议,拟证明刘某与刘尚朝、邹永花享有同等的权利,工亡待遇得到和谐处理,刘某的母亲并未侵占刘尚朝、邹永花的合法权益;2.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社保机构已按时支付刘某的抚恤金待遇,从2016年7月起社保机构按照经济发展的现状调整当年应支付的抚恤金金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依科公司应否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如何计算。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定期领取,并且需要每年提供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依科公司与刘尚朝、邹永花协商一致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并不能证明依科公司亦应当向刘某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刘某请求依科公司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原审判决以刘杰民月平均工资4500元的30%,扣减社保部门支付的数额,认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数额,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某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晓艳审判员 陈文静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嘉律谢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