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生海与道吉卡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海,道吉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海,男,汉族,甘肃省威武市人,打工,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道吉卡,男,藏族,西藏拉萨市人,现住拉萨市。申请执行人张生海与被执行人道吉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道吉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生海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706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向拉萨市房产局、土管局调查被执行人相关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任何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现申请人提供不了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格桑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