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立业等与被执行人马秀荣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业,傅立民,傅学峰,马秀荣,付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付立业,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傅立民(曾用名付立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傅学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秀荣,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付长伟,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付立业等与被执行人马秀荣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立业等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马秀荣等履行给付0.703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