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8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庞照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庞照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661号原告: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六号路北、开拓路以东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57730390。法定代表人:彭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照峰,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照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调查,原告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也不同意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22元,退回原告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伟春审 判 员 牟 林代理审判员 韩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玉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