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芮红星与江苏天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芮红星,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49号812室。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红星,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江苏天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芮红星、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天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天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天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计2519元,由上诉人江苏天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