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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忠琼与漆昌伟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琼,漆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947号申请人:刘忠琼,女,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漆昌伟,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忠琼诉被申请人漆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漆昌伟价值3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由申请人刘忠琼提供自有的川F9B7**小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忠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漆昌伟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刘忠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韬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书记员  杨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