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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分行与姚金刚借款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分行。被执行人:姚金刚。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姚金刚借款纠纷一案,(2010)宽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2010)宽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吉0103执恢4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向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