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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9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922号原告王玉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庆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程,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系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玉玲诉被告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玲诉被告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58元,减半收取36479元,由原告王玉玲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振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