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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424号原告马某,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时某,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生,农民。住新蔡县。原告马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经家人说合,为了子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蔡青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