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424号原告马某,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时某,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生,农民。住新蔡县。原告马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经家人说合,为了子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蔡青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