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广西河池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广西河池市某某有限公司,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某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5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84元,申请执行费52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某某自愿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欠款200000元,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2016)桂1202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10元。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合意,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见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