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百合分公司与董筱慧、张伟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百合分公司,董筱慧,张伟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民初205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百合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康博路长河街道办事处6楼603号(金华茶城西门对面)。 负责人:樊明涛,助理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治国,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德州永锋置业有限公司综管部负责人,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一中东路1号5号楼1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奕,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德州永锋置业有限公司职工,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1168号13号楼2单元403号。 被告:董筱慧,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市中花园4号楼3单元101号。 被告:张伟东,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市中花园4号楼3单元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百合分公司诉被告董筱慧、张伟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百合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申请人已主动拆除花架,妨害已排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百合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百合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