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军军与赵金龙、王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军,赵金龙,王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794号原告:赵军军,男,汉族。被告:赵金龙,男,汉族。被告:王翔,男,汉族。原告赵军军与被告赵金龙、王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军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军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雅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月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