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燕燕诉XX、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图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燕燕,XX,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图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贾燕燕,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1号4幢1单元6层35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被执行人河南图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6号楼14层1410号。法定代表人董菊琴。贾燕燕诉XX、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图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图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贾燕燕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