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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高海红诉曹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红,曹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905号原告:高海红,女,汉族,农民。被告:曹井海,男,汉族,农民。原告高海红与被告曹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海红负担。审判员  丁春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