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高海红诉曹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红,曹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905号原告:高海红,女,汉族,农民。被告:曹井海,男,汉族,农民。原告高海红与被告曹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海红负担。审判员 丁春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