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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北京鼎安良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鼎安良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鼎安良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二区5号楼324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660529807W.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凤栖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06679914472.申请执行人北京鼎安良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331号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仲裁字【2016】第331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