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自贡腾艺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与武汉若克美家照明有限公司、万秋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腾艺彩灯文化有限公司,武汉若克美家照明有限公司,万秋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号之一原告:自贡腾艺彩灯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俊剑,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婷,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若克美家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秋珍。委托代理人:艾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秋珍。原告自贡腾艺彩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若克美家照明有限公司、万秋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自贡腾艺彩灯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2016年8月15日签订《灯光节制作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制“2016年武汉梦幻灯光节”灯组制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根��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截至起诉,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1.97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为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镇友爱村蓝波湾庄园,为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纠纷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