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光宏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树菊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宏,王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宏,男,1968年3月19日生,住丘北县。被执行人王树菊,女,1975年12月6日生,住丘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宏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树菊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王树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7770元;尚欠款项9484.75元,被执行人王树菊于2017年3月20日已自动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6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