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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正有诉被告徐兆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有,徐兆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503号原告:赵正有,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徐兆辉,男,194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有诉被告徐兆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2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