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淼、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淼,范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349号原告:李淼,女,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被告:范凯,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淼与被告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淼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富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