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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淼、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淼,范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349号原告:李淼,女,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被告:范凯,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淼与被告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淼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富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