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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水华与董光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华,董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陈水华,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董光秀,女,5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水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3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