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海霞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482号原告:吴海霞,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涛,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冯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帅,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经纬,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吴海霞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吴海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海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吴海霞负担。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