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侯吉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侯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1954年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侯吉峰,男,1975年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本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吉峰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荣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