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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侯吉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侯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1954年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侯吉峰,男,1975年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本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吉峰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荣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