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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秦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秦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蔡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408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某某,镇宁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利仁,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某某。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秦某某、蔡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