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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合托鑫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森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森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合托鑫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森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区四通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18104457。法定代表人:唐美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孝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合托鑫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亭村星桥老宅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2761069J。法定代表人:丁巧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森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合托鑫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托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森盟工业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合托鑫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森盟工业设备公司通过QQ向合托鑫公司发送对账单的确认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该QQ系案外人上海越鑫五金加工厂的QQ,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员工擅自使用唐孝果的QQ向合托鑫公司发送对账单,既没有经过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授权或同意,也没有获得森盟工业设备公司的追认。二、该对账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需方主体为苏州森盟货架实业有限公司,森盟工业设备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三、虽然合托鑫公司已开票264600元,但由于合托鑫公司并没有按照开票数送货,所以开票数额不能作为其向森盟工业设备公司供货的依据。四、合托鑫公司逾期半年以上交货构成违约,并造成森盟工业设备公司的经济损失。合托鑫公司答辩称:一、QQ聊天记录是唐孝果本人的,对账单是经过双方电话沟通后形成的准确金额。二、苏州森盟货架实业有限公司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为现在的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所以两个名字是一个主体。三、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根据对账结果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四、关于合托鑫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经过磋商,最终客户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因此森盟工业设备公司不存在损失。合托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支付货款91227元;2、诉讼费用由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合托鑫公司与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双方素有业务往来,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向合托鑫公司采购货架,合托鑫公司依约送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滚动付款。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发票、付款凭证:1、2014年10月20日,合托鑫公司开具编号为07027292的发票,金额为19000元;2014年10月21日,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向合托鑫公司支付19000元。2、2014年11月14日,合托鑫公司开具编号为29602522的发票,金额5600元;2014年11月24日,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支付合托鑫公司5600元。3、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合托鑫公司向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开具编号为29602504、29602536、29602537、29602538、29602539的发票五张,金额共240000元。森盟工业设备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支付40000元、于2014年10月27日支付30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支付111773元。综上,已开票264600元,已支付206373元,开票部分未付58227元。此外,合托鑫公司另主张未开票送货33000元,包括:1、无锡阁楼项目14500元;2、闵行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原合同价240000元)增加的加层货架9000元;3、闵行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另一增加部分9500元。森盟工业设备公司陈述无锡项目、闵行项目均确实存在,项目中也有调整,是否如合托鑫公司所述有增加价款不清楚,对合托鑫公司主张的未开票3项的金额未认可。2015年7月20日,通过森盟工业设备公司经理兼本案代理人唐孝果使用的QQ(QQ号为56×××14)向合托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的QQ(QQ号为15×××03)发送《对账单》一份,要求合托鑫公司盖章后回传,内容为“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合计结欠上海合托鑫货架公司203000元,其中91227元因苏州森盟货架实业有限公司暂时未收到客户的货款,经双方协商,该款项暂不支付,如今后苏州森盟货架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该款项,则支付给上海合托鑫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如无法收到该款项,则放弃该款项支付。剩余款项111773元,从苏州森盟货架公司账户支付给上海合托鑫货架公司。截止2015年7月20日以前,双方业务账目两清。”审理中,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双方签章版本的《对账单》。森盟工业设备公司确认客户结欠的货款已经收回,但是陈述该QQ号码系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公用,何人发送《对账单》不能确认,应以双方盖章确认为准。一审法院认为:合托鑫公司与森盟工业设备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托鑫公司向森盟工业设备公司送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应按约付款。关于未付货款数额,有开票及付款凭证证实的部分(未付58227元),双方并无争议,该院予以确认;对于合托鑫公司主张的未开票部分33000元,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对项目履行中调整并不否认,且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已在2015年7月20日通过QQ向合托鑫公司发送《对账单》的方式确认了包含该数字在内的总欠款数额91227元(91227元=58227元+33000元),此后森盟工业设备公司付款情况(2015年7月20日支付111773元)也与对账单上载明的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拟付款计划相印证,该院对《对账单》予以采信,对其载明的森盟工业设备公司认可数额91227元予以确认。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就其认可的账目数额、合托鑫公司工期延误给森盟工业设备公司造成损失、合托鑫公司产品不合格等提供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合托鑫公司货款91227元。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0元,财产保全费932元,合计1972元,由森盟工业设备公司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中,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出庭人员唐孝果称,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QQ号56×××14系其使用。本院认为:森盟工业设备公司称,发送案涉《对账单》的QQ号系唐孝果使用,而唐孝果身份为森盟工业设备公司经理,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故对该《对账单》的真实性应予认定。森盟工业设备公司称该公司员工擅自使用唐孝果的QQ向合托鑫公司发送对账单,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森盟工业设备公司称,合托鑫公司并没有按照开票数送货,故不能以开票金额作为供货依据,但森盟工业设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托鑫公司的送货数量与开票金额不一致,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托鑫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并造成森盟工业设备公司的经济损失的问题,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森盟工业设备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森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元,由上诉人苏州森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琼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