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2310号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孔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荃,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新,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呼图壁县。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建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马建新已缴清所欠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暖气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素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永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