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付同与李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同,李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009号原告:杨付同,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李飞,男,成年人,住宁阳县。原告杨付同与被告李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付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付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秀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