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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军与李景生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李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270号原告:陈军,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民勤县人,住武威市。被告:李景生,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原告陈军诉被告李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景生归还陈军借款8.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1日,李景生向陈军借款4万元约定2个月内归还,口头约定月利率2.5%;2016年7月10日,李景生又向陈军借款4.8万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到期后陈军多次向李景生催要,但李景生不归还借款。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军不能提供李景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李景生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福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