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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2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高某,金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6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4月4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私企员工,户籍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绿地广场启航社3幢406室;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俊,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溧阳市。被告人刘某2,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泗洪县归仁镇山河村**组**号;2007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南京市。辩护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辩护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高某、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高某、金某某及辩护人何俊、胡家道、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晚,朱某某、刘某1等人在本区航头镇沪南路帝五季娱乐公馆KTV娱乐时故意砸坏KTV的物品,而与该KTV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高某、金某某持钢管对欲离开的被害人朱某某、刘某1实施追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刘某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高某、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审理过程中,在钟某某及被告人宋某某的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高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朱某某、刘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高某、金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高某、金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等,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高某、金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2均是自首,被告人高某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某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取得谅解,可以对五名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宋某某、刘某2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三、被告人刘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五、撤销本院(2016)沪0115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金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宋某某、刘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 军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