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郭成舜罚金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99号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06号。被执行人郭成舜,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郭成舜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成舜已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