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与张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张志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民初860号原告:陈伟,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张志达,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陈伟与被告张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工作过程中认识。2014年,被告以公司采矿权证办理延期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2016年10月7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2016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无奈起诉。张志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借条载明的借贷关系,原告按约支付借款,被告应按约还款,现其未按约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伟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志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