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晓刚与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刚,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刚,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大专文化,个体,住禄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城南二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1513。法定代表人:李天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胡晓刚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欠条金额的形成过程等基本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晓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明审判员 晋 芳审判员 李晓黎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贻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