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晓琳申请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令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琳,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923民督2号申请人:刘晓琳。被申请人: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人刘晓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晓琳称申请人于2014年7月19日开始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出纳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向申请人发放工资,拖欠工资时间已达一年多。现要求被申请人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刘晓琳工资合计27524.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晓琳工资合计27524.70元。申请费163元,由被申请人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