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彦新申请执行赵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彦新,赵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范彦新,男,1982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赵建才,男,1961年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范彦新申请执行赵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