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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彦新申请执行赵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彦新,赵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范彦新,男,1982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赵建才,男,1961年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范彦新申请执行赵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