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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执字第4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永乐与被执行人吴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乐,吴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执字第4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永乐,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泽芳,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施永乐与被执行人吴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向各大商业银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9月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实施司法拘留未果,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位于晋江市罗山街道罗山福埔综合开发区兰峰城市花园×××××房产,本院已冻结,2017年3月13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函商请由其拍卖,因该房产抵押权的案件由丰泽区人民法院办理,本院同意由丰泽区人民法院拍卖该房产,同时本院发函参与分配该房产的拍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