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民初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西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西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530号之一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被告: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街迎宾园机关综合楼15层1号。被告:山西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西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57685元的在建建筑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同市魏都大道3331号亿丰世贸中心第一期X层X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川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