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忠琴、张振溪等与汤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琴,张振溪,张园园,张梦雨,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忠琴,女,生于1962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申请执行人张振溪,男,生于1930年1月3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申请执行人张园园,女,生于1985年5月1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申请执行人张梦雨,女,生于1990年5月2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汤波,男,生于1986年7月26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执行郑忠琴、张振溪、张园园、张梦雨与汤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承认属实并同意给被执行人延期两年执行,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戢运梅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