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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曹宝林诉陈修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林,陈修庆,曹宝林,陈修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529号原告曹宝林,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龙润网吧业主。被告陈修庆,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工人。原告曹宝林诉被告陈修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曹宝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曹宝林负担。审判员  张景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