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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101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何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何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在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凯代理审判员  冯朝阳人民陪审员  瞿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银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