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费云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云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332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云祥,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阳新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云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浙0109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费云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被告人费云祥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费云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费云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费云祥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费云祥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云祥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张茂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