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75蔡永飞与汪丽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飞,汪丽英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75号原告:蔡永飞,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维、沈洁,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丽英,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飞诉被告汪丽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永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丽英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飞撤回对被告汪丽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蔡永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梦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