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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烨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北京烨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9917号原告: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东区15-D2号1号楼102号。法定代表人:季卫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世超,男,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北京烨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原告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世纪面料公司)与被告北京烨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天服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世纪面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世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烨天服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麻世纪面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41443.1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长期保持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面料,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15年12月24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对货款结算达成书面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导致原告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烨天服饰公司未作答辩。麻世纪面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及还款计划,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麻世纪面料公司向烨天服饰公司提供面料,烨天服饰公司向麻世纪面料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12月24日,烨天服饰公司向麻世纪面料公司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一份,其上载明:现本公司烨天服饰公司欠麻世纪货款肆万壹仟肆佰肆拾叁元壹角叁分;还款计划,如本月底税票事宜未解决,则款项年后安排,如解决了则年前解决一部分,2016年5月底之前全部结清。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烨天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麻世纪面料公司向烨天服饰公司提供面料,烨天服饰公司应及时向麻世纪面料公司支付货款。烨天服饰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麻世纪面料公司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烨天服饰公司应按该欠条及计划向麻世纪面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故对于麻世纪面料公司要求烨天服饰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烨天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货款41443.13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由北京烨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烨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聂 然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人民陪审员  关学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元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